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发布时间:2019-07-23 572人看过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上一篇:涉台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下一篇:债权债务关系问题
返回列表

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88888888
座机:021-8888888   传真:021-8888888
邮箱:1747017948@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1088号申银发展大厦15楼1506室

扫码关注微信

扫码浏览手机站

Copyright © 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沪ICP备58888888号  技术支持:宏创科技店铺 精品网站源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