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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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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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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07-23

    2019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教育背景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为了出国找工作挣钱,有的为了把子女带出国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识、相恋直至登记结婚),在诸多差异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不能达到时,离婚则成为必然。涉外离婚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慎重,从而导致办理起来时间过长,有的两年、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购买处置房屋、车辆等财产,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没法及时登记等。

  • 07-23

    2019

    论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男女双方文化传统、社会经历、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 07-23

    2019

    涉外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

    观点1:该大陆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不动产在大陆,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生前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有瑕疵,应当认定无效。观点2:该大陆房产应属于丈夫生前单独财产。同意上述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但是,丈夫是用其个人财产购得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属于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且如何认定丈夫系用其个人财产所得购得房产,系根据中国香港相关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

  • 07-23

    2019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07-23

    2019

    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处理

    罗海龙与黄健华、曾诗和经协商,达成买卖合同,由黄健华、曾诗和以260000元价格,向罗海龙购买剑麻加工机械制绳设备一整套生产线,黄健华、曾诗和先付120000元给罗海龙,余款140000元到2012年5月31日付清全部。罗海龙,黄健华、曾诗和及担保人钟丽燕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黄健华、曾诗和支付了120000元,并运走了设备,但一直没有支付第二期货款。

  • 07-23

    2019

    债权人死后 继承人继续维权

    2005年,黄某承包了徐某位于石棉县响水沟电站堰道工程,并顺利完工。而徐某却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黄某工程款。在黄某多次催讨下,徐某才向黄某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尽快支付。但直至2012年8月24日黄某死亡时,徐某仍未支付其工程款。黄某的继承人黄父及其两个儿子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依法诉至石棉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支付所欠黄某工程款16万元。

  • 07-23

    2019

    “借支”不等同于“借”

    李某与王某曾多次合伙承揽各种工程。2011年10月,二人合伙承揽了案外人郑某发包的一处护坡工程。2012年1月19日(当年农历年底),李某与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郑某索要工程款,索得工程款10000元由李某保管。后来,王某自李某处取得现金2000元,并出具单据一份,内容为“证明今借支李某贰仟元正王某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划掉。2013年8月,李某持上述单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王某主张该单据系一份证明,证明其支取了合伙利润2000元,仅用于日后双方结算。

  • 07-23

    2019

    债权含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 07-23

    2019

    照顾父母较多能否多分遗产?

    本案中,据张女士所述,涉案的306号房屋系张老先生、魏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房改政策购买,故该房屋应为张老先生、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同时对父母尽心照顾,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考虑房屋的来源、个人所占份额、房屋使用状况因素,张女士对遗产的贡献较大,且对父母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张女士应当多分遗产。

  • 07-23

    2019

    征地补偿款是遗产吗?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 07-23

    2019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故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王甲、王乙的财产,不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刘某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王某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

  • 07-23

    2019

    遗产处理纠纷法律常识

    遗产继承纠纷主要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现行体制内一般不会经过调解而直接诉讼。

  • 07-23

    2019

    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07-23

    2019

    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07-23

    2019

    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法律知识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07-23

    2019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家庭给付给机关”可以垫付给定期金债权者以一定限额的“家庭扶助津贴”。子女抚养代理机构不仅仅在以上津贴支给额的范围内负责,同时还要接受代为支付的一部分定期金以及将来的定期金债权催收委托的机关,所以其后的催收程序全部由这个机关负责进行。即在抚养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时,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可以先垫付家庭扶助津贴,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在垫付后,即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抚养义务人追索债权。

  • 论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 什么是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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